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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長生被立案調查,董事長高管被帶走,如何看待此事?

公安機關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立案調查。相關責任人可能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但根據公安機關所針對的事實,我們大致可以猜測其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爲:

非法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疫苗背後的某種特定犯罪鏈條。公安機關針對凍幹人用狂犬疫苗進行立案,而非百白破聯合疫苗立案,其原因仍然不能離開兩者在具體作用上的不同。

長春長生被立案調查,董事長高管被帶走,如何看待此事?

對於“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而言,雖然屬於兒童必須接種的疫苗種類,但這種疫苗更重要的是在於在不存在任何症狀的前提下進行預防,也就是說哪怕兒童從未也有可能以後也不會接觸到有百白破病毒的環境的情況下,對兒童進行預防;但對於“凍幹人用狂犬疫苗”來說,卻是對於已經發生的行爲,在具有極大感染可能的情況下進行預防,如已經被狗、貓或其他野生動物咬傷或抓傷後,注射疫苗防止感人狂犬病。從感染的可能性上來說,後者所面臨的感染風險,要高於前者;而從致死率來說,狂犬病的100%致死率已經達到了致死率的最高值。所以一旦在狂犬病疫苗上出現問題,導致人被感染狂犬病,那麼唯一的結果就是死亡,這樣所引發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恐慌要更爲嚴重。

假藥和劣藥的根本區別,在於藥品質和量的區別,如果在藥品配方、原料方面,以及產品包裝、藥效說明、主治病症等方面進行造假,則屬於藥品本質方面存在問題,此時該藥品屬於“假藥”範疇;但如果藥品因偷工減料,將原本應當具有的藥效喪失或減弱,但藥品其他部分不存在問題,則此時藥品屬於“劣藥”範疇。再通俗來說,假藥會直接給人體造成損害,直接吃傷或吃死人,而劣藥是治不好人。如果長生公司在配方、原料方面的記錄上造假,那麼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而如果只是在其他一般程序方面的記錄進行造假,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這其中的差別,就在於公安偵查過程中造假的環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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