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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办理条件

残疾证办理条件

操作方法

(0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0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0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0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0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06)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0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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