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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设置原则

设置党支部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有利于党支部自身建设的加强,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支部设置原则

方法/步骤:基本原则

(01)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02)党章关于基层组织设置的规定,是以生产、工作和行政单位原则确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组织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建立了各种类型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单位,每个公民都在一定单位中工作和生活,这些单位构成了一个整体的社会。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是在这些基层单位中进行的。党为了实现自己的任务,就必须在这些单位建立党的支部。按照生产、工作、行政单位建立党支部,这是党支部设置的基本原则。

方法/步骤2:基本要求

(01)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02)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

(03)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

(04)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05)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06)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成立不起来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特别提示

作为党的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它的成立和撤销都要经过上一级党组织的批准。在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层单位,新成立党支部和撤销原有的党支部,均要报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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